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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1-01-22

 

適用稅目

5月份定期開徵的房屋稅、

11月份定期開徵的地價稅、

4月份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含10月份徵收的營業用車下期)

適用期間

繳納期間內

申請地點

金融機構、郵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

申請方式

  1. 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公司的存款帳戶,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一式2份,並附上最近一期繳款書收據影本,並蓋妥存款印章後寄回。
  2.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申請人

  1. 納稅義務人
  2. 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3. 代理人

扣款日

繳納期限截止日(轉帳繳納通知單上所載之預定扣款日期)

注意事項

  • 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 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預留存款
  • 利用約定轉帳繳稅之手續費由稽徵機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