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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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定期開徵的房屋稅、
11月份定期開徵的地價稅、
4月份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含10月份徵收的營業用車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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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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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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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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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郵局、各地方稅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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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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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局公司的存款帳戶,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一式2份,並附上最近一期繳款書收據影本,並蓋妥存款印章後寄回。
-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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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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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義務人
- 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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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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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期限截止日(轉帳繳納通知單上所載之預定扣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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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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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辦,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 開徵前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提醒預留存款
- 利用約定轉帳繳稅之手續費由稽徵機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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