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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97-09-02

一、優點:

  • (一)金融機構、郵局代辦繳納手續。
    (二)收據遺失可由稅捐機關出具證明。
    (三)免費為您服務。
    (四)免除排隊繳稅之苦。
  • (五)不必擔心逾期受罰。

二、適用定期開徵之稅目別:

  • (一)房屋稅。
    (二)地價稅。
  • (三)使用牌照稅。

三、申請地點: 金融機構、郵局及各稅捐稽徵處及分處。

 

四、申請人:

  • (一)納稅義務人
    (二)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 (三)代理人

五、申請方法:

  • (一)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一式兩份,及附上最近一期繳款書收據影本。
  • (二)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六、開戶手續:

  • (一)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委託代繳台北市及外埠之應納稅款。
    (二)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郵政機構係指郵政儲金匯業局及設於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 (三)納稅義務人可就近至各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本處及分處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手續,另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寄回。

七、注意事項:

  • (一)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二個月前申辦。
    (二)未於二個月前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 (三)轉帳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日,於轉帳後將另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