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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出售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出售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則不適用減徵規定。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若該土地係繼承取得,且重劃係多年前在被繼承人名下辦理,則該繼承人辦理繼承係屬第1次移轉,此出售係第2次移轉,且繼承土地時已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漲價部分,已因繼承而免除。因此繼承之土地再行出售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其土地漲價總數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亦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之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9、210,洽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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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