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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說明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公布,自103年6月20日起實施,修正後內容如下: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稱,本次修法主要是將未稅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一倍以下」及註銷車輛的處罰倍數改為「二倍以下」;又財政部已於103年8月8日發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相關內容如下:
1.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3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
2.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一年內初犯者,處應納稅額0.6倍罰鍰;第二次及以後再犯者,處應納稅額1.2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修法後查獲或尚未逾行政救濟期間的違章案件都可以適用新的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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