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日期:108-05-17

 

月份 工作項目 辦理期間
隨徵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 契約成立之日起或依法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款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

註:開徵日期如有更改,應以繳款書記載繳納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