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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可否免徵房屋稅?

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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