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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報繳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修正條文,有關配偶相互贈予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贈前之土地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繳;其為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百分之四十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再移轉土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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