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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係屬建築物如何課徵房屋稅?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未作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房屋稅。﹝財政部84.7.21台財稅第841637178號函﹞
(五)房屋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而改變為其他用途者,住家用按其現值1.2%課徵;非住家非營業用按其現值1.5%,非住家營業用按其現值3%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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