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房屋稅申報日期的起算如何規定?

(一)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以已供使用者,以實施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其延不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可供裝置門窗之日起滿三十日為起算日。
(二)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可供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以實際變更使用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 點閱次數: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