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又財政部同時廢止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