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4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令: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同時廢止該部71年5月21日台財稅第3362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