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3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6890號令,公布修正旨揭作業步驟及基準日之認定原則,詳如附表,惠請自行參閱。另該部8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801253598號函、82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21501458號函及83年11月3日台財稅第831618957號函,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