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1條及第24條。
公告事項:
- 申請減免期限:即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截止,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
- 申請資格: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減免。
- 申請手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得減免地價稅之土地者,可至本局網站(https://kmtax.kinmen.gov.tw)點選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並分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親洽、郵寄或傳真向本局申請;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https://net. tax.nat.gov.tw;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網站線上申請。
其他事項:前經核准減免地價稅而用途未變更之土地,免再申請;如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於30日內向本局申報恢復徵稅,未申報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補稅外,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