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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陽台、屋簷等建築物之課稅規定如何?

建築物陽臺、屋簷、雨遮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物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陽台、屋簷突出自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起2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合併課徵房屋稅,2公尺以內者,則免予計入建築面積,免徵房屋稅,但其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至供公眾通行之走廊(即亭仔腳),應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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