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房屋稅徵收率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百分之一點五)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