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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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