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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如為公共團體所設立其救護車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救護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以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所有為要件,而所稱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同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係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是以私立醫院所有之救護車是否得免徵使用牌照稅,應視該醫院是否公共團體所設立而定。至救護車管理辦法第七條雖曾規定「經核准設置救護車者,其所置車輛……得依法申請減免有關稅捐」,但可否免徵,仍應視其是否符合上述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之免稅要件為定,並非謂經核准設置救護車者,其所置車輛即可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70/09/08台財稅第375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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