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稅交通工具,因故毀損不堪使用,若已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者,請填具退稅申請書,並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登記證明文件及當年度稅單收據,逕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稅款。(財政部賦稅署85.9.04.台財稅字第8519164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