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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使用日後移轉將被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民眾買賣或受贈取得農地,取得時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則於持有土地期間內,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者在規定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經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將來再移轉時即使已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上述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請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業使用之文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且注意不要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8、210,洽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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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