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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開徵 提醒車主如期繳納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113年自用汽、機車全期及營業用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繳款書於3月底前將陸續寄送,提醒民眾收到後,記得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局申請補發。另為方便民眾繳稅,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113年4月1日至5月3日至便利商店的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直接到櫃檯繳納即可。為推廣E化繳稅,該局提醒民眾可直接使用行動裝置或透過電子支付、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APP,直接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線上繳稅;亦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快速又方便。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3年5月30日以前),可透過網路(網址:http://paytax.nat.gov.tw)或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自動連結至該網站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作業,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如於已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市)新增車輛,亦無需另行申請;已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移轉管轄至未申請歸戶之直轄市、縣 (市),則需向移入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另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已修正,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止。金門縣配合該修法,已公告延續免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凡車籍地址登記於金門縣之電動車輛,稅務局會主動延長免稅期限,不須民眾提出申請。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逾期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0%,請民眾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82-325197分機307 翁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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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