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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務必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近來有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為何仍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或發現已拆除房屋仍出現在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內。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拆除完成後,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申請人檢附建物滅失證明等資料,可依據所載拆除日期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稅籍,否則依規定應以申報之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並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拆除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且未提供房屋實際拆除證明資料者,依規定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起停止課徵房屋稅,請民眾於房屋拆除後,儘速申請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多繳房屋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電話向本局各房屋稅承辦人員洽詢(電話: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及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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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