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房屋免報繳契稅、印花稅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的房屋,該移轉不是契稅條例及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免辦理契稅申報,也不用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契稅課徵範圍為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六種,另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的課徵範圍,包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四大類。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即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所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房屋移轉,非屬前述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及印花稅。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何小姐洽詢。

  • 點閱次數:9
  • 上版日期:11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