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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自用期間基準日最新認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其自用期間分別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一生一次「出售前1年內」及同條第5項第5款一生一屋「出售前5年內」,自112年11月8日起財政部由下列各款前1日修訂為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已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    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    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    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    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    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9、210,洽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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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