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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期限內提出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地若於拍定時作農業使用,權利人(拍定人)或義務人可於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送達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受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當事人依據上述通知函始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其申請期限可扣除其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期間,但拍定時農地上有違章建物,即使事後取得合於期限的農業使用證明書,當次法拍移轉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8、210,洽詢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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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