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餐飲店擺放具娛樂性的選物販賣機供顧客娛樂者,應申報繳納娛樂稅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近日有餐飲業者詢問,在店內設置夾娃娃機供人娛樂,是否需繳納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餐飲業者為刺激顧客消費增加營業收入,在店內增設具娛樂性的選物販賣機,消費滿額供顧客娛樂,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具娛樂性的選物販賣機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店家雖未額外向顧客收費,然實際相關費用已內含於餐飲費,需按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該局貼心提醒,餐廳業者應於裝設前向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請業者多加留意,以免疏忽而受罰。

      如對上述內容或娛樂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10,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點閱次數:5
  • 上版日期:1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