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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稅務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中,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務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該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稅務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欠繳使用牌照稅累計達10萬元且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稅務局塗銷禁止處分。稅務局表示,甲君雖獲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或繳稅問題,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82-325197分機302 陳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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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