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二) 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三) 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四) 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五)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