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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如非屬前述情形,則免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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