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買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財政部72.9.8.台財稅第3635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