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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土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仍需檢附鄉鎮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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