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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時應否改訂繳納期限?

關於納稅義務人認為繳納通知書所載內容有誤,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時,經查對結果,如認為所載內容並無錯誤,應從速於限繳日期前答覆並退還繳納通知書,請其依限繳納,當不發生應否改訂繳納期間問題,其因作業關係,在限繳日期屆滿後始行答覆者,縱經查對結果並無錯誤
,仍應改訂繳納期間,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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