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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民宿開立普通收據,仍需完納印花稅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民眾來電詢問,經營民宿收取住宿費等所開立收據,是不是也有印花稅離島免稅?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僅免徵營業稅及關稅,另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者,可免徵使用牌照稅;離島免稅的範圍,並不包含印花稅,民宿業者開立未具發票性質的普通銀錢收據,仍然要按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民宅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且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民宿業者收取現金所開立的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範之銀錢收據,需按收據金額的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以印花稅票方式貼用者,尚需依法銷花才算完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如印花稅票係採另行加頁裝訂方式貼用者,該頁與原件紙面連綴處,應仍加蓋騎縫章,始為合法銷花。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何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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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