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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共有一筆土地分割及數筆相鄰之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如何申報現值及計課土地增值稅?

(一)數人共有一筆之土地,其照原有持分比例計算所得之價值分割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如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屬有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屬無補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贈與稅,並向取得土地價值多者就其增加價值部份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數人共有相鄰之多筆土地,經合併為一筆地號後辦理分割者,則可照上述有關共有一筆土地之規定辦理。
(三)數人共有相鄰之多筆土地,如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非屬原共有人所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規定,按土地交換分別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71.3.18臺財稅第31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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