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 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 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2. 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 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3. 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