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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財政部共有房屋申請分割登記時申報及繳納契稅釋令乙則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財政部104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令: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又財政部同時廢止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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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04-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