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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否報繳娛樂稅?

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娛樂稅手續。惟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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