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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稅車輛經查獲時所有人或使用人將交通工具棄置而去,應否追補應納稅額?

未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價款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使用牌照稅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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