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主如將申請離島免稅之車輛,託運至臺灣本島使用或維修,則免稅條件消失,應即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如未經申請恢復課稅而查獲於臺灣本島使用者,將自查得之日起逕予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車輛託運至臺灣修車,可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停駛期間可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但停駛車輛不可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將被處以罰鍰,若未辦理停駛手續,則視為持續使用,仍會被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 082-325197分機307 翁小姐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