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個人或廠商承攬政府公共工程等採購契約之案件,應於該契約書立後交付使用時,依照契約性質繳納印花稅,而非以工程、財物、勞務採購類別做為劃分。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個人或廠商與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契約或勞務契約,為前開規定所稱承攬契據者,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按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的印花稅。另外動產財物採購,未具承攬性質者,無論契約金額大小,每件依規定貼繳印花稅新臺幣12元;如財物採購具承攬性質(例如:印製機關學校專屬文字、圖案之服裝),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應按承攬契據稅率貼繳千分之一的印花稅。上述規定摘要如下:
1. 工程承攬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2. 勞務承攬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3. 動產買賣契約:每件貼繳印花稅新臺幣12元。
4. 兼具承攬性質動產買賣契約: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契約後續若有變更追加預算金額,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或另行訂立變更契約,應就其追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補充,關於政府機關所執之採購契約書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部分,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另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6191號令釋,上開法條所稱政府機關乃指行政機關而言,所有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以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適用該項免稅條款,仍應繳納印花稅。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