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相關函釋規定,不動產進行交換時,應依法申報並繳納契稅。其中,等值交換部分按交換稅率2%課徵契稅;若有差價,則差額部分依買賣或贈與性質,按6%的稅率課徵契稅。所稱不動產,依民法第66條規定,指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交換需課徵契稅的型態,涵蓋「房屋交換房屋」、「土地交換房屋」以及「房地交換房地」三種類型。至於不動產與非不動產(如汽車、股票等)之間的交換,性質上屬於買賣行為,並非不動產交換。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乙各自擁有一棟房屋,甲之A屋評定標準價格為50萬元,乙之B屋評定標準價格為30萬元,雙方約定交換房屋,甲取得B屋,乙取得A屋,差額以給付現金方式補償,則甲、乙各應課徵的契稅稅額計算如下:
1.甲承受部分為B屋,應課徵之契稅:
B屋評定標準價格30萬元 × 2% = 6仟元。
2.乙承受部分為A屋,應課徵之契稅:
A屋評定標準價格50萬元,與B屋等值部分為30萬元,差額20萬元
(1)等值部分:30萬元 × 2% = 6仟元
(2)差額部分:(50萬元 - 30萬元) × 6% = 1萬2仟元
合計:(1) + (2) = 1萬8仟元
3.本例中,甲應繳納6仟元契稅,乙繳納1萬8仟元契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以股票交換房屋,因股票非民法所稱之不動產,無法適用交換稅率2%核課契稅,房屋承受人應按買賣稅率6%全額計算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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