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其申辦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可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