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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農地」清查作業即將展開,土地承受人務必依規定作農業使用!!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自9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將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視為農地)案件進行清查,如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所有權人務必要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即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如住宅區)且繼續作農業使用,如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即可認定為「視為農地」,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檢附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 對於「視為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將辦理列管及定期清查,如查獲有違規未作農業使用(例如:舖設水泥地當停車場使用等),必須在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恢復作農用,且不能再次違規,否則於再移轉時,即使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特此籲請民眾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082-325197#203、208、21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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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