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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不動產印花稅課徵規定
  • 發布單位:金門縣稅務局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生前訂立遺囑進行財產規劃分配,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視遺囑分配財產的對象及其內容是否具備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而定。為使民眾更加了解課稅規範,特別彙整「遺囑繼承不動產印花稅核課判別表」(詳如新聞稿附件)作為參考。

    稅務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於其死亡時生效,依遺囑內容產生遺產分割的效力,僅由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時,此類遺囑不是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之憑證,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遺囑的內容是將不動產遺贈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祖父立遺囑指定特定不動產分配給無繼承權的長孫),那麼這份遺囑就具有印花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動產現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遺贈不動產中的土地部分,依土地稅法規定,遺贈土地之移轉現值和前次移轉現值,同為遺贈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二者相同故無漲價數額,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但需辦理申報程序取得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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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版日期:11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