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1.如騎樓之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2.騎樓之上有建築改良物1層者,減徵2分之13.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3分之1。4.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4分之1。5.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5分之1。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