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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車輛免牌照稅新修訂規定從104年1月1日起適用

  稅務局表示,以往身心障礙者申辦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因無「親等」及「排氣量」等條件限制,常發生進口高檔車藉身障者名義申辦車輛免稅,除租稅公平屢受質疑外,稅收也嚴重流失。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身障者權益之保障,邀集各身障團體及相關部會研商後,修正該條款免稅條件,在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後,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請參閱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規定修正之內容(詳如附檔)。
  如您對牌照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325197#301、#3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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